没有一以贯之地在法制轨道上处理阶级斗争问题
1957年10月,在“反右派斗争扩大化”的影响下,毛泽东在党的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仍然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从根本上改变了八大的方针。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他进一步指出,在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始终存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存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路线的斗争。阶级斗争和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必须年年讲、月月讲。1963年2月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他在总结湖南、河北等地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经验时,提出“阶级斗争,一抓就灵”。自1957年之后,全党全国的各项工作从根本指导思想上说均“以阶级斗争为纲”,并成为后来“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核心内容。这些对阶级斗争夸大化、绝对化的提法,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才被断然否决。
1.阶级斗争扩大化,混淆了敌我矛盾同人民内部矛盾的界限
例如,1957年6月26日,周恩来在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仍把右派分子的问题放在人民内部矛盾的范围。而同一天,中央的一份党内指示认为,右派分子同人民的矛盾,“实际上有些已经超出了人民内部矛盾的范围。但是,还需要按照情况的变化加以分析,才能分别确定。目前不要说的太死”。[41]7月1日,《人民日报》社论《〈文汇报〉的资产阶级方向应当批判》,虽已认定右派为反共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反动派,但是7月11日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划分左、中、右的标准的建议》,还是讲“人民内部划分左、中、右”,只是认为右派里面有一部分极右分子,这些极右分子中的一部分在政治上已经处于敌我界限的边缘。关于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中央也曾一再提出限于反对社会主义和反对共产党,而把一般的历史上的老账、个别问题的意见和学术性的问题撇开。八届三中全会还下发了一个统一的《划分右派分子的标准》,[42]但这个标准10月15日才正式下发,而在当时的气氛下,强调深挖猛打、反对温情主义,在掌握政策上又有“宁左勿右”的倾向,并没有执行划分右派分子时严格区分和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政策。被划成右派的人,即被列入敌我矛盾的范畴,不仅政治上受到严厉批判,而且组织上、行政上也分不同情况进行了处理。被戴上右派分子帽子的55万人,轻则降职降薪、留用察看,重则送劳动教养,有些人同时还被开除公职,开除学籍。
从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在短短的七年里实现这样深刻的社会变革,不可能不引起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不同反应,人们对这个变革需要有一个观察、适应的过程。在一些人的心目中,中国要不要共产党领导和要不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实际上并没有完全解决。一小部分人仍存有崇尚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倾向,在国际、国内政治气候的影响下,这种倾向就会突出地表现出来,以致发生极少数人向党、向社会主义的进攻。对反社会主义的倾向进行反击和斗争,事实上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完全必要的,只有坚决地反对一切脱离社会主义的言论行动,在人民中间进行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的教育才能顺利地推进。
但是,敌视社会主义的人在国内毕竟只是极少数,同这种倾向的斗争应该在问题发生的范围内进行,对于这一点党本来是有清醒估计和正确认识的,然而在1957年整风运动的发展过程中,党对阶级斗争的形势作了过于严重的判断,改变了原来的正确估计和认识,把本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并主要采用解决思想问题的方式来进行的斗争,扩展成全党全国范围的“一场大战”,[43]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反右派斗争严重扩大化的错误。
反右派斗争的严重扩大化,使党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道路的良好开端受到挫折。在经济生活方面,农业合作社中一些适合当时农村生产力情况的有益探索,在反右派斗争中遭到严厉批判,重新放开一点儿私营经济的新设想也被搁浅。在政治思想和文化生活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这两大方针的贯彻执行都受到极大损害。一些人大代表在视察过程中、在小组讨论和大会发言中,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常委会会议中提出的一些正常的善意的批评和建议,被当作右派言论进行批判和追究,从而造成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根本不敢大胆发表意见。[44]代表们在人代会上所提议案逐年减少,尤其是政治法律方面的提案减少得更快。
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之后,宪法和法律明文规定的一些原则,如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院独立进行审判,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等,都被当成错误的东西进行批判。
从1959年到1966年,除了通过几项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和对军官服役条例进行修改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制定一项法律。
1959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决议,以“没有单独设置之必要”为理由,撤销了国家司法部和监察部。1959年6月,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批准国务院调整直属机构,撤销了国务院法制局。(https://www.daowen.com)
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二次会议、三次会议、四次会议上,都没有再像过去历次大会那样,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对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没有能够开展下去。
由于过分强调阶级斗争,党和国家不重视民主法制建设,也影响到人大的会期制度。按照1954年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每届任期四年,每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而一届全国人大在1958年却开了五次大会,任期达四年零六个月。二届全国人大任期五年零七个月,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推迟三次,与第二次会议相隔23个月。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没有按照历次会议的程序,审议上年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和当年国民经济计划报告,没有审议上年国家结算和当年国家预算报告。
由于不重视民主法制建设,依据全国人大前期逐渐建立起来的人大的工作机构逐步削弱。1957年全国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达365人,1959年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经过几次精简撤并,工作人员只剩下100多人。[45]
反右派斗争扩大化的另一个严重后果就是通过党的八届三中全会和八大二次会议,改变了八大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论断。毛泽东在八届三中全会的讲话中提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八大二次会议宣布我国社会有两个剥削阶级和两个劳动阶级,右派分子同被打倒的地主买办阶级和其他反动派被称为一个剥削阶级,“正在逐步地接受社会改造的民族资产阶级和它的知识分子”被称为另一个剥削阶级,工人和农民是两个劳动阶级。这样,知识分子很大程度上被列入第二个剥削阶级的范围。[46]这种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做法,极不利于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它告诫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轻易改变党对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判断,都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是一个动摇不得的关键所在。如果发生丝毫动摇,党的指导思想理论基础以及工作方式都将发生改变,造成严重后果。1957年以后,党的指导思想向“左”的方向偏转,就说明了这个问题,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党的历史上的一个沉痛教训。
2.简单地用政治标准代替了法律标准,必然会产生大量的冤假错案
政治标准和法律标准有联系,也有区别。如同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德国、日本法西斯战犯,政治上肯定属于人类的公敌,但在法律上必须通过严格的程序、长期的审理,才能在法律上决定他们的罪刑。纽伦堡审判为以后对破坏和平罪的审判奠定了基础,标志着国际法的重大发展。用法律让罪犯服罪、以公正培育正义、以理性巩固和平是对当事人和后世人民更为负责、更为有益的方式。
而我们在执政的条件下,应该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来决定一个人是否“反革命”。但遗憾的是,不管是反右派斗争扩大化,还是“四清”运动,都没有制定相关法律,许多人在运动中被归为敌我矛盾,给予一定的限制人身自由(如劳动教养)、开除公职等剥夺法定权利的处罚,这些处罚既无相应的法律实体规定,也无程序规定。显然不符合五四宪法第八十七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规定,也不符合第八十九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
3.违反实事求是原则,主观地规定被整肃的具体数字指标
不管是在反右派斗争扩大化中,还是在“四清”运动中,一些单位都规定了一些必须被划成右派分子、右倾分子、蜕化变质分子等被整肃的具体数字指标,一开始往往是按单位人数5%的指标,后来则往往会扩大到10%。这就必然导致一些单位为了凑够指标数字把一些不属于被整肃对象的人也整肃了。到1957年9月党的八届三中全会召开时,全国已划右派6万余人,当时估计全国右派最多有15万人左右,[47]但最后到1958年夏季反右派斗争扩大化结束,全国共划右派分子55万多人。1959年11月和1960年1月,中央分别下发和转发《关于划分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标准和处理办法》《关于在反右整风运动和农村整党运动中对于犯错误的党员干部的处分面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戴“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帽子的人,应限制在党员干部总数的1%以下;农村正式党员中重点批判对象的人数,大体不超过正式党员总数的1%。由于党员干部总数很大,即使按照这个比例控制,被列为重点批判对象和被划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干部党员共计三百几十万人。[48]规定数字指标背离了党的实事求是传统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