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民主办社,保障社员权利

二、坚持民主办社,保障社员权利

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政社合一的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下,如何发展民主、防止官僚主义、保障社员权利,党作了一些探索。1957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民主办社的通知》,[34]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这两份文献对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如何坚持民主办社方针,作出了规定。

(一)农业合作社或人民公社要实行财务公开

农业合作社要按时公开财政收支。其中包括产品的分配、在银行的存款、国家的预购款、国家的贷款和它的用途、生产资料和用具的购置、干部的补贴、社员的预支、国家救济款的处理,等等。这些要让全体社员知道,由群众参与评议,而不能由少数干部独揽支配大权,要防止营私舞弊的行为发生,保证干部的廉洁。

(二)农业合作社或人民公社要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

1.要尊重社员组成的各级权力机关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公社社员代表大会,就是乡人民代表大会。公社社员的代表,就是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全公社范围内的重大事情,都应该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公社社员代表大会要定期开会,每年至少开会两次。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社员代表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从事各种业务的社员,有经验的老农,农村的专业工人,青年和妇女,少数民族的社员,烈士家属和转业军人,侨眷和归侨,都要有适当数量的代表。公社的社长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都由公社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https://www.daowen.com)

2.人民公社各级的干部都必须坚持民主管理

各级干部必须在民主的基础上,正确领导,反对强迫命令。各级干部不许压制民主,不许打击报复。要平等地和群众讨论问题;对于持有不同意见的社员,只许采用商量的办法、不许采用强制的办法对待。严禁打人骂人和变相体罚,严禁用“不发口粮”、乱扣工分和不派农活的办法处罚社员。社和队决定问题要同群众商量。

3.生产队必须实行民主办队

生产队的生产和分配等一切重大事情,都由生产队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不能由干部决定。事先都应该征求社员的意见,向社员提出几种不同的方案,并且把每一种方案的具体办法向社员说清楚,经过充分讨论,由社员大会民主决定。对于社、队的生产、分配、生活福利、财务开支等方面,社员有提出建议、参加讨论和表决、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人民政府的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对于社、队干部违法乱纪行为,社员有向任何上级控告的权利。这种权利,受到人民政府的保障,任何人都不许刁难、阻碍和打击报复。生产队和生产大队的干部配备人数、补贴工分多少,必须经过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过上级批准,不能由干部擅自规定。生产队的队长、会计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或者监察员,都由生产队社员大会选举,任期一年,可以连选连任。生产队长应该由成分好、劳动好、农业生产经验比较丰富、懂得同群众商量、办事公道的农民担任。生产队长、会计和其他管理委员、监察委员或者监察员如果不称职,社员大会可以随时罢免。

虽然《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在具体实施中,可能会存在参差不齐的差距,但它表明中国共产党确实真心地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