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据生产力水平决定所有制形式和坚持按劳分配
对1958年的“共产风”(不切实际地追求更高的公有制水平;“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中国共产党人发现得比较早。195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28]《决议》虽然是以高度赞扬“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为前提的,肯定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中许多“左”的、超越历史阶段的东西,但它毕竟是党中央第一次以全会决议的形式,力图在理论上解决党所觉察到的“左”倾错误。1959年3月,党中央召开了八届七中全会,通过了《关于人民公社的十三个问题》,正式下发前,又将其中讲到的有些问题单独列出,形成《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29]尽管党中央从1958年冬季以来再三指示,必须坚决纠正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初期产生的一平二调的“共产风”,但一些地方在1959年冬季以后又刮起“共产风”;还有一部分地方和社队对“共产风”一直没有认真地纠正。为此,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简称《12条》),在这封信发出的当天,党中央还发出《关于贯彻“紧急指示信”的指示》。[30]1961年1月中共八届九中全会的会议公报、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31]等,上述文件对农村所有制形式、商品经济等农村农业重要问题作了一些阐述。提出了如下正确的观点:
1.无论由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向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过渡,还是由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都必须以一定程度的生产力发展为基础。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只有生产力发展到某种状况才会引起生产关系的某种变革,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人民公社目前基本上仍然是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不应当无根据地宣布农村的人民公社“立即实行全民所有制”,甚至“立即进入共产主义”。
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同全民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两种形式。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公社的三级所有制中,基本上是生产队所有制,这种情况不能很快改变。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凡是从人民公社成立以来,县和县以上各级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向社平调的、县和社向生产队平调的,以及县、社和队向社员个人平调的房屋、家具、土地、农具、车辆、家畜、家禽、农副产品和建筑材料等各种矿物,都必须认真清理,坚决退还。(https://www.daowen.com)
同时,手工业和商业要坚持多种所有制。1961年6月,党中央同时发出《关于城乡手工业若干政策的规定(试行草案)》(即“手工业三十五条”)、《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即“商业四十条”)。“手工业三十五条”主要纠正手工业政策中“左”的错误,规定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手工业的主要所有制形式应是集体所有;个体手工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和助手,应当积极发展城市家庭手工业;允许个体手工业者自产自销,自由支配个人的收入等。“商业四十条”主要纠正商业工作中“左”的错误,规定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和农村集市贸易,是我国现阶段商品流通的三条渠道;要把过去撤销或合并的农村供销合作社恢复起来,把过去拆散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恢复起来;要坚持等价交换的原则;要有领导地开放农村集市贸易。
2.人民公社在相当的一个时期内仍必须保持按劳分配制度,计算劳动报酬的原则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各地公社应当根据这个原则,征求群众的意见,制定出一些简便易行的办法,把工资制度加以改善。必须使每个社员都感到自己的劳动得到了合理的报酬,有利于劳动积极性的发扬。生产队必须认真执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避免社员和社员之间在分配上的平均主义。
3.农村生产队要实行生产责任制。1957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做好农业合作社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32]提出生产队在管理工作中,必须建立集体的和个人的生产责任制,按照各地具体条件,可以分别推行“工包到组”“田间零活包到户”的办法。这是建立生产责任制的一种有效办法。[33]这表明改革开放后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实际上是此前做法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