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革命时期以建设苏维埃共和国为中心的法制思想与实践
中国共产党的法律思想与西方国家共产党法律思想的不同之处是,它既没有受到第二国际的修正主义理论的影响(该理论主张阶级合作和资本主义“和平长入”社会主义,以改良主义的和平道路实现社会主义),也没有受到议会道路等西方主流法律思想的影响,而是直接接受了列宁的无产阶级革命(专政)理论。从革命时期到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法律思想的一条主线,就是一方面要积极借鉴苏俄通过武装斗争夺取政权的革命思想,另一方面又要注意中国和苏俄不同的国情,拒绝全盘苏化,形成具有中国特点的革命民主法律思想。
苏俄十月革命的中心问题,主要是解决工人的权利实现问题;而中国民主革命的问题,主要是解决农民的权利实现问题。根据毛泽东同志在《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一文中的分析,当时现代产业工人只有二百多万人,而农民在全国总人口中大约占百分之八十,地主、富农一起共约占农村人口百分之十左右,贫农,连同雇农在内,约占农村人口百分之七十。贫农是没有土地或土地不足的广大农民群众,是中国革命的最广大的动力,是无产阶级天然的和最可靠的同盟者,是中国革命队伍的主力军。贫农和中农都只有在无产阶级的领导之下,才能得到解放;而无产阶级也只有和贫农、中农结成坚固的联盟,才能领导革命到达胜利,否则是不可能的。农民这个名称所包括的内容,主要是指贫农和中农。(https://www.daowen.com)
而封建地主阶级是国民党政权的一个主要支柱。许多地主本身就是国民党的军政官吏,而许多官吏成为新兴的地主。据江苏省民政厅1928年至1934年间的统计,该省拥有1000亩以上土地的大地主,共374人,其中有77人是国民党的官吏。1931年,在无锡被调查的104个村长中,91.3%为地主,7.7%为富农,这种状况决定了南京政府必然要维护封建的土地占有关系和地租剥削制度。南京政府虽然宣布过要实行二五减租,1930年6月公布的土地法也规定地租不得超过耕地正产物收获总额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但地租从未因此而有所减少,有些地方甚至还不断增加。[23]
在国民党背叛革命、终结国共第一次合作之后,中国共产党人开始了独自担负推进中国民主革命任务的重担,一要建立自己的革命政权,二要解决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问题。这就产生了土地革命时期以实现农民权利和建立革命政权为中心的法律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