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立规矩
1997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这是党内第一个纪律处分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试行条例经过近七年的试行,必须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完善,做到与时俱进。2015年10月修订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次修改的特点是:
(一)强调“两个维护”“四个意识”
第一,在《条例》总则中3处增写内容。一是增加指导思想,写入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二是增写“两个维护”,即“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三是增写“四个意识”,即“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第二,对政治纪律进行了着重补充完善。一是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二是增加对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以及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四是增加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的处分规定等。
新修订的条例作出的以上规定,有利于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
(二)增加对污染防治、扶贫脱贫、扫黑除恶等领域典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
第一,在工作纪律中,增加规定:“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二,在群众纪律中,增加了在扶贫领域有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吃拿卡要等行为将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
第三,从不断增强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出发,新增了对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欺压群众以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三)新增对“两面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家风败坏等新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
统计显示,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处分党员干部中,十八大之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占88.1%。针对这一点,条例规定了要重点查处的三类腐败案件: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
在组织纪律部分,针对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廉洁纪律部分,针对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新表现作出处分规定;强化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督,增加对利用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的处分条款;在工作纪律部分,增加对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生活纪律部分,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