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民主法制和思想教育防止罢工罢课事件的发生
1957年前后,全国各地发生了一些工人罢工、学生罢课、群众性的游行请愿和其他类事件。1957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处理罢工、罢课问题的指示》,[39]对这一问题作了如下阐释:
(一)要依法处理罢工、罢课
人民群众容易从当时当地的局部情况去观察问题,领导干部比较能够从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看问题,因而两者必然会有矛盾的。我们不提倡,而且应该力求防止罢工、罢课游行请愿这类方式,因为它不符合人民利益。但这类事情的发生,首先是由于领导者的官僚主义所造成。在发生这类事件时,党的方针应该是:一是允许群众这样做。因为群众这样做并不违反宪法,没有理由禁止这样做。二是群众既然要闹,就应该让他们闹够,以便使群众在闹事过程中受到充分教育,作为补偿平时思想政治教育缺乏的一种手段。但必须劝告群众不可采取违法行动(如打人、关人、破坏公私财物等)。除非发生重大破坏行动或者其他严重违反刑法的行为,不得捕人,不得以军警包围或者以其他方法使用暴力。三是对群众在事件中提出的要求,应该同群众按正常方式提出的要求同样对待,即:接受其中正确可行的部分,对做不到的要求进行解释,对不正确的要求加以批判。四是在事件平息后,应该认真地对干部群众进行教育。五是党委和党员个人都不允许主动地领导群众用闹事的办法反对行政当局。六是在群众已经非闹事不可的时候,党委应指定一部分党员参加,以便掌握领导,不使群众被坏分子引向错误道路。
(二)防止罢工罢课一类事件首先要依靠基层民主的扩大
各地应该在企业中积极实行常任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群众参加企业管理和监督行政的权力机关。其职权是:听取和讨论厂长的工作报告,审查讨论企业的生产计划、财务计划、劳动工资计划等;审查和讨论企业奖励基金、福利费、医药费等职工福利经费开支;在必要时,向上级机关建议撤换某些企业领导人员;对上级机关规定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上级管理机关提出建议。在学校方面,要使学生会、教职员工工会、青年团组织和党支部会议能够充分自由地对学校工作提意见。尽量吸收民主党派参与学校的管理工作。
(三)加强群众中的思想政治教育
除了依靠民主之外,解决罢工罢课问题,还要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政治教育,认真解决群众的思想问题,不要单纯依赖行政力量的强制和物质利益的刺激。要教育群众善于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善于把局部利益同全局利益相结合。
这些指示体现了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精神,完全符合党的八大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精神,判断是非的标准最后是法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本方法是发扬民主。同时,还要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