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开展土地改革运动

二、依法开展土地改革运动

党的七届三中全会研究了我党起草的土地改革法草案。1950年6月全国政协一届二次会议讨论了由中共中央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刘少奇代表党中央就此草案作了说明,会议在审议过程中,对草案作了若干修改和补充,通过了这部法律。同老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相比,《土地改革法》作了一些新的规定。一是由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和财产,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二是由没收地主在农村中的一切财产,改变为只没收其“五大财产”(即: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的粮食、在农村多余的房屋),除此之外不予没收。三是增加了对小土地出租者的规定。如: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而出租小量土地者,均不得定为地主。四是中农(包括富裕中农)的土地财产不受侵犯。(https://www.daowen.com)

为了搞好土改,党中央让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或视察了土地改革,这一举措既消除了有的民主人士对土改的疑虑,又便于发现和纠正土改工作中的缺点偏差。到了1952年年底,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和台湾省外,新解放区的土改基本完成。这从根本上铲除了中国封建制度的根基,使占农村人口92%的贫下中农获得了土地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