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正式宪法——五四宪法
从各国的制宪历史来看,政权确立后就应准备起草宪法,制定宪法并以宪法为基础建立国家的政权体系。而宪法的制定涉及制宪机构的合法性,按照制宪伦理,合法的制宪权应属于国民议会,在新中国,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统一行使。但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不具备,于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1952年10月,中共中央接受了斯大林的建议,向全国政协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工作。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是在毛泽东主持下制定的。1953年3月,宪法起草小组完成了四读稿,中共中央政治局连续召开三次扩大会议进行讨论修改,并提交全国政协常委会讨论。修改后的四读稿成为宪法草案初稿,由毛泽东代表中共中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五四宪法)。
五四宪法继续坚持了不照搬苏联、创建中国特点宪法的传统。第一,苏联最高苏维埃实行两院制,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实行两院制。第二,苏联没有实行统一战线,所以国体是无产阶级专政;中国国体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之所以称为人民民主专政,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党实行两个联盟的政策。一个是工农联盟,另一个是与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不像苏联那样纯粹是无产阶级。第三,苏联实行联邦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更为重要的是,五四宪法为社会主义改造提供了宪法依据。它把党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载入了宪法序言和《宪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第二款,这就为社会主义改造提供了宪法依据。
毛泽东不仅亲自参与宪法的起草和制定,还为制定宪法确立了指导思想和编写原则。这些指导思想和原则主要是:(https://www.daowen.com)
1.民主制宪。在五四宪法的起草过程中,毛泽东让起草小组几经修改后,送给在北京主持中央工作的刘少奇,由刘少奇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宪法草案的初稿进行了几次讨论。宪法起草委员会全体委员也对宪法草案初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后,交由全国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中央和地方领导机关,以及社会各方面代表8000多人进行认真讨论,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先后收到了5900多条修改意见和建议。毛泽东对此非常重视,叫田家英把意见归纳整理,分为正确、不适当、不正确三类。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后7次召开会议,对上述意见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讨论,共采纳了其中的100多条。自1954年6月14日到9月10日,还经历了为时三个月的全民讨论。全国人民对宪法草案提出修改或补充的意见,经整理归纳后共达1180420条。宪法草案经过反复修改,在9月15日提交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后,1000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又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才最终通过。正如毛泽东自己所说:“这个宪法之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意见和广大群众意见相结合的办法。”[5]这也是他一贯主张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在立宪中的运用。
2.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是五四宪法的两大核心原则。1954年年初,在杭州召开的国家宪法起草工作会议上,毛泽东首先提出了宪法起草的原则:“我们社会主义宪法,一要坚持人民民主的原则,二要坚持社会主义的原则。”[6]毛泽东认为,国家的权力应该属于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政府的权力是人民给的,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是民主的,社会主义就意味着人民主权,即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所在。所以他指出:“我们的民主不是资产阶级民主,而是人民民主,这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贯彻于我们宪法中。”[7]这体现了毛泽东同志致力于通过法律手段,把人民当家作主制度化、法律化。宪法确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集中制等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的制度化表现。
3.立宪要实事求是,又要体现灵活性。在组织宪法制定的过程中,毛泽东强调,“搞宪法就是搞科学”,“现在能实行的我们就写,不能实行的就不写”。[8]例如,在1954年通过宪法时,社会主义改造还正在进行,中国还没有完全进入到社会主义,于是在宪法中作了这样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9]毛泽东结合具体的宪法条文深刻论述了实事求是和灵活性。他说,公民权利的物质保证,将来生产发展了,比现在一定要扩大,但我们现在写的还是“逐步扩大”,这也是灵活性的表现。又如统一战线,《共同纲领》中写了,现在宪法草案的序言中也写了。总之,他主张立宪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反对绝对化、机械化。整个宪法就是高度原则性和高度灵活性的统一。
4.批判地继承与吸收原则。毛泽东重视吸收国内外立宪的经验为我所用。在国家宪法起草小组工作计划并给刘少奇的电报中,他提到在京的政治局委员和中央委员要参阅一些宪法文件,为宪法起草提出建议。他提出要参阅1936年苏联宪法及斯大林的报告;1918年苏俄宪法;罗马尼亚、波兰、德国、捷克的宪法;国内有1913年天坛宪法、1923年曹锟宪法、1946年蒋介石宪法;还有法国1946年宪法。[10]时任毛泽东秘书的田家英为了参加起草宪法,收集了大量有关宪法的书(包括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学理论著作。在宪法起草过程中,田家英读了许多法学书籍,还向毛泽东推荐了几本。[11]“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12]最后制定了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