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不仅包括双方存在借款合意,还包括款项的实际交付。本案杨某英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要求何某卿偿还所借款项,应由杨某英提供证据证明与何某卿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杨某英提供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仅能够证明与何某卿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但并不能证明杨某英已按约定交付借款11万元。杨某英主张其代何某卿向黄某儒、黄某亿、沈某乾偿还欠款,却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实际交付该款项;黄某儒、黄某亿、沈某乾亦未到庭确认该事实;且若杨某英确实代为偿还何某卿拖欠黄某儒、黄某亿、沈某乾的借款,本应将何某卿出具给黄某儒、黄某亿、沈某乾的《借条》原件还给何某卿,但其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将《借条》原件还给何某卿。故杨某英主张与何某卿存在借贷关系证据不足,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

驳回杨某英的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

杨某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