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阳与武汉仟信大药房、罗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武汉仟信大药房、罗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履行还款义务。张某系武汉仟信大药房的投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的规定,李某阳要求张某对武汉仟信大药房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武汉仟信大药房、罗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李某阳2681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李某阳从2018年1月11日起至法院指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张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李某阳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https://www.daowen.com)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武汉仟信大药房、罗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应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张某作为武汉仟信大药房的投资人,应对武汉仟信大药房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

二、由武汉仟信大药房、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李某阳2681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李某阳从2018年1月11日起至法院指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李某阳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