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霞依约向王某文提供借款,王某文亦为曹某霞出具借条,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性意思表示。因粉豹公司并未在王某文向曹某霞出具的借条上之担保人处盖章确认,担保合同并不成立,故曹某霞要求粉豹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王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曹某霞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曹某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曹某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https://www.daowen.com)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借条上担保人处粉豹公司的名字为王某文书写,但并未加盖印章,曹某霞作为善意出借人,基于对王某文股东身份的认可,将款项按王某文指示转账至该公司名下。粉豹公司未提供就该笔款项如何进行处分的相关证据,结合本案证据,案涉款项并未完全用于王某文个人,且从公司转出的款项,也是以借款的形式出借给了王某文,该事实与案涉款项系王某文个人之债的说法相互矛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虽然粉豹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应就案涉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
一、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3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
二、王某文、粉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曹某霞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王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曹某霞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