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30日,李某利(出借人)与张某(借款人)、曹某江(保证人)、韩某晖(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7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月利率2%。同时约定曹某江、韩某晖自愿为张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后二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张某当天向李某利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李某利(出借人)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月利率2%,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16年9月30日至2016年12月30日”。李某利当天将借款交付张某后,张某向李某利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李某利人民币70000,大写柒万元整”。后张某于2016年10月至2018年4月28日分14次分别向李某利转账2800元,于2018年8月29日向李某利转账1400元。后李某利多次催要张某还款未果,故于2018年9月3日起诉至法院。(https://www.daowen.com)

另查明,据不完全统计,自2016年以来,李某利作为债权人(不包含本案),以民间借贷(36件)、保证合同(2件)、执行异议之诉(1件)为案由,先后39次在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和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起诉,24次申请诉讼保全,19次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总标的116916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