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借条或借据作为债权凭证是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主要证据,也是证明民间借贷法律事实存在的直接证据。从证据的分类而言,其属于书证范畴。所谓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和表述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强调其记载内容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功能。因此,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书证材料时应当优先提供原件,证据最本质的特征是它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书证中的原件则是能够最大限度接近事实。原件作为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材料,它具有如下两个特点:其一,原件必须是初始作成的。其二,原件能够直接反映制作人在制作文件时的目的。文件制作人通过文件所要表达的意思集中体现在原件中,原件最能真实反映制作人在制作文件时的动机和目的。因此,尽一切可能向法院提供书证原件,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也是当事人积极、正确履行举证义务的一个重要原则。但如果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原件或所提供的复制件无法与原件相印证,真实性存在瑕疵,其证明力如何认定是本案处理的焦点,亦是一、二审判决结果迥异的原因。本案中,孙某源向法院起诉主张其与高某杰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请求法院判决高某杰还款付息,但无法提供借条原件,仅能提供高某杰通过微信发送给其的借条照片,而高某杰经一审传票传唤不到庭诉讼,对此复制件无法核对,为此一审法院认为借条真实性有瑕疵,孙某源举证不能,驳回了孙某源的诉讼请求。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了几类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中包括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该条规定是关于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的规定。瑕疵证据的补强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担保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上述规定,并不一般地否认复印件这一瑕疵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而是通过对全部证据的综合审核认定补强其证明力,以求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本案中孙某源在一审中不只提供《借条》的复印件,还提供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并对借款金额和《借条》的形成进行了合理说明,因此,孙某源已提供了其他证据对《借条》复印件存在的证据瑕疵予以了补强,足以证明孙某源与高某杰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在二审中,孙某源进一步提供证据补强该《借条》复印件的证明力,高某杰在一审判决之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孙某源支付500元,并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有还钱的诚意及承诺其偿还能力范围的还款计划。因此,二审法院对案件全部证据综合审核认定了本案《借条》复制件具有证明力,并结合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据以认定本案借贷事实成立,基本支持了孙某源的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庞晓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