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该案例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大额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典型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导致司法实践中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难度随之加大,如何平衡债权人利益与未举债配偶的合法权益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所在。
笔者认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资金进行大额投资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判标准主要通过两个方面衡量:一是借款是否是夫妻双方合意;二是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夫妻双方是否分享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按照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债务,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夫妻双方存在举债合意或者未举债配偶享受了相关利益等情形,否则应当作为借款人个人债务进行认定。实践中,作为未举债的配偶一方,其一般仅需证明对该笔债务未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未享受该借款带来的相关利益即可,其证据形式可以是借据、实际借款人的交易流水及借款用途证明、夫妻日常收入、开支情况、实际借款人被追债的照片、电话录音等使得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形式。对于债权人,对外出借大额资金用于债务人投资的,在未“共债共签”或者夫妻共同使用和还款的情形下,根据新颁布解释规则,有责任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债务人配偶客观上享受了该笔债务带来的任何利益,否则其主张无法成立。(https://www.daowen.com)
具体到本案中,借款人李某伟在2015年9月向杨某春借款350万元,且借款凭证系其一人签署,考虑到李某伟与陶甲二人的职业、收入及生活消费习惯等情况,可以认为该350万元借款明显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该笔债务虽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彼时陶甲在外地支教,有固定收入且本人明确表示对该借款不知情亦不认可其实际用途,可以认为陶甲作为借款人配偶并未具有借贷该笔款项的共同意思表示。出借人杨某春有责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李某伟与陶甲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虽然根据杨某春、李某伟的主张,该笔大额借款是用于成年女儿出国留学和投资移民,如果投资成功,陶甲也能享受优惠移民政策,但实际投资失败。杨某春作为理性的债权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陶甲作为债务人配偶在客观上分享了该笔债务带来的利益,因此该笔债务应当认定是借款人李某伟的个人债务。
编写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宋颖 张乃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