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往往会签署借款合同,并以此为依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然而,借款合同与借贷关系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借贷关系也可能由股权投资等基础法律关系转化而来。因此,当原告以借款合同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却以借贷关系并非基础法律关系为由进行抗辩时,法院应当在审查认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对双方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认定。与此同时,对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自治变更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一概予以否定。上述情形出现时,究竟应当依据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还是认定为法律关系的变更,需要在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法官行使审判权之间寻求平衡。
处分权指的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利,审判权与处分权相对,是国家赋予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权力。一方面,审判权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受到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另一方面,处分权的行使也要受到审判权的限制,二者之间是相互制约的关系。结合本案,谭某华依据借款合同要求骆某娟向其偿还借款的行为,是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而骆某娟以基础法律关系为股权转让而非借贷关系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并使得待证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倘若法官仅仅依据当事人诉请的民间借贷关系进行审理,将无法对债权债务数额等基础事实加以准确认定,实际出借金额与借款合同中记载的借款数额之间产生的矛盾最终会影响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应当在审查认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双方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唯有如此,才能够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加以准确认定和处理,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https://www.daowen.com)
关于欠款金额的认定,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既然双方签订有书面的借款合同,在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可能存在欺诈、胁迫等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应当严格依据合同中所记载的内容推断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适用“文义解释优先”的原则。结合本案,在公司重组事宜未确定之前,谭某华已经与骆某娟就前期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作出约定,即谭某华出借给骆某娟借款292.5万元,作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应当严格按照借款合同中记载的条款的字面含义进行理解与认定,骆某娟应当自行承担重组不能所带来的资金风险。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徐丽霞 刘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