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裁判要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三组合同,并参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天润公司与俊发公司之间形成典当合同法律关系。该三组合同与之后续当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

俊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天润公司偿还当金765万元,以月费率2.5%向天润公司支付综合服务费。

天润公司、俊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https://www.daowen.com)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行为做出了实质性规定和限制,其目的是避免典当行实施名为典当实为高息借贷的违法行为。本案不符合《典当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典当行为。第一,天润公司与俊发公司没有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而是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双方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行为,不符合典当房地产抵押担保的构成要件。第二,天润公司与俊发公司续当时没有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违反了典当经营应当遵守的限制性规定。第三,《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当物估价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本案天润公司未按《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方式实现其典当权利,而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俊发公司偿还欠款。综上,本案不符合典当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构成要件,天润公司与俊发公司实际上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

俊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天润公司借款本金765万元,以月息2.0%向天润公司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