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李某龙向李某牙借款,其尚欠借款75万元事实清楚,借条约定借款按月息2.5分计算,但李某牙在诉讼中主张按月息2分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李某龙对借款本息负有偿还责任;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不得出借银行账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的民事责任”。李某向李某龙出借其银行卡,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对李某龙尚未归还的借款本金与利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判决:
一、李某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牙借款750000元及利息;
二、李某对上述借款本金与利息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https://www.daowen.com)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民间借贷合同是李某龙和李某牙签订的,李某牙按照李某龙的指示将借款转入李某的账户,还款也是李某龙占用该账户期间,通过该账户还款,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仅对李某龙和李某牙具有约束力,对李某不具有约束力。李某虽然出借了银行账户,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李某通过出借银行账户获取利益。因此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李某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李某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
一、维持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0902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0902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李某牙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