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方某良与方某彬系父子关系,方某彬和方某艳2017年4月登记结婚,2019年4月16日经调解离婚。2017年6月21日,方某良通过银行转款15万元给方某彬。方某彬于2017年6月20日向方某良出具借条,载明“2017年6月20日借到方某良现金15万元”,2017年7月20日,方某彬又向方某良出具借条,载明“方某彬向方某良借款15万元整,现由于无法归还,展期两个月,本人承诺于2017年9月20日之前归还方某良上述借款,若逾期归还款项,则以年利率6%支付方某良借款利息”等。后方某良未收到还款,遂诉至法院。(https://www.daowen.com)
另查明,2017年6月15日,甲方卖方(魏某)与乙方买方(方某彬、方某艳)、经纪方丙方(康业公司)签订房产买卖经纪合同,载明甲乙双方通过丙方中介出售及购买位于昆明市博客寓南楼×单元×号房屋。付款方式为乙方于产权过户当天现支付首付款19万元给甲方,包含定金2万元,剩余尾款61万元由乙方办理公积金贷款后由银行支付给甲方。2017年6月21日,方某良通过账户银行转款15万元给方某彬。同日,方某彬通过账户转款17万元给魏某。2017年6月21日,出卖人魏某与买受人方某彬、方某艳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公证。该合同载明,买卖双方约定该房屋成交价款为80万元。签订本合同时,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首付款19万元。产权证载明,昆明市博客寓南楼×单元×号房屋权利人为方某彬、方某艳共同共有。二审中,方某良申请赵某某出庭作证,赵某某陈述其系涉案房屋交易中介的经办人,其与方某良、方某彬、方某艳系涉案房屋交易认识,全程参与了方某彬、方某艳对涉案房屋的看房、买房、交易的全过程。涉案的购房款的首付款分两次付给卖方魏某,第一次交的定金2万元,第二次是过户当天支付的剩余十多万元。付款流水是由方某良支付15万元给方某彬的账户,方某彬收到款项后立马就转给卖方魏某了。转款的过程中方某良、方某彬、方某艳都在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