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2月07日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3日,黄某向何某亮借款157000元并立下一张借据,其中约定“本人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7年8月13日在钦州以现金方式借到何某亮人民币壹拾伍万柒仟零佰零拾圆(157000元),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逾期不还款债权人提起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债务人(借款人)黄某、担保人黄某新”等内容,借据签订后,何某亮向黄某出借了157000元。同年9月29日黄某向何某亮借款157200元并立下一张借据“本人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7年9月29日以现金方式借到何某亮人民币壹拾伍万柒仟贰佰零拾圆(157200元),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逾期不还款债权人提起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债务人(借款人)黄某、担保人黄某新”等内容。借据签订后,何某亮向黄某出借了157200元。两次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担保期限。借款后,黄某按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先后以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方式还款合计本息308800元,仍欠借款本金34909元未归还。黄某认为其实际借到160000元并非314000元并已超额归还了借款本息,反诉请求归还多支付的借款93988元。(https://www.daowen.com)
二审期间,黄某提供与何某亮等私自录制的谈话资料作为新证据,以证实两份借据实际借款分别为80000元,共160000元。从录音资料看,黄某多次提及借款本金每次为80000元,两次借款共160000元。何某亮对借款本金认可借款80000元,等额本息还,分成十二个月每月还13100元。同时借据虽未约定违约金,但何某亮多次提及并同意部分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