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微信已成为当下最为常用的通信工具,微信证据也逐渐进入司法视野。2020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正式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本案即从微信聊天记录这一新的证据形式中审查真实意思表示的实例。

本案第一个难点在于微信聊天记录证据效力的认定。一是合法性方面。本案的微信聊天记录保存于秦某的手机中,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具备合法性。二是真实性方面。微信聊天记录可事后删除,当事人存在删除于己不利内容的可能,从而影响证据真实性,故应注意审查聊天记录的完整性。秦某自认将部分聊天内容删除,故微信聊天记录不完整,存有疑点。本案中,法官引导当事人回忆双方之间所有聊天记录,共同确认相关案件事实,存有疑点的微信聊天记录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与当事人陈述相结合,证明力得以补强,可被采信。三是关联性方面。注册微信无须实名认证,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即为双方当事人,则微信聊天记录与案件不具关联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相应头像对应文字内容系二人发出。对方当事人自认系微信使用人,是查实微信使用人身份最为便捷的方式。很多当事人在无可辩驳的证据面前和环环相扣的法庭询问之下自认,考验的是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综上,本案的微信聊天记录符合证据的三性,应予采信。(https://www.daowen.com)

本案第二个难点在于审查秦某免除王某80000元债务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2018年7月12日,秦某先后向王某发出本案中最为重要的两条微信,即“至于房子的事情就此放弃了,就作为我违约的罚金了”“借给你的钱,就当是我的微薄心意和表示对你的歉意,在此,最后向你说声:对不起!”首先,从逻辑上看,秦某、王某之间仅形成271688.88元购房款与本案80000元借款两个债权债务关系,二人共同确认回忆之前的聊天记录中,均未以“借款”来描述271688.88元购房款,“借款”与前述第二条微信“借给你的钱”意思一致,非此即彼,既然“借款”并非购房款,那么“借给你的钱”即为80000元借款,秦某作出了免除王某80000元债务的意思表示。其次,从常理来看,二人存在特殊关系,秦某因自身原因先行提出分手,分手初期心存愧疚,曾作出放弃271688.88元购房款的意思表示,就金额较小的80000元债权表示一并放弃,不足为怪,故免除王某80000元债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最后,从后续来看,秦某作出免除王某债务的意思表示,80000元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事后双方并未重新达成协议,论证由此画上完满句号。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笑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