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秦某、王某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5月7日及2018年5月24日,王某均以生意周转为由,发微信向秦某借款,两次共借得80000元,并承诺于2018年5月31日之前如数偿还。2018年6月初,秦某为购买彰泰红商品房作为双方婚房,交付购房定金及首付款共计271688.88元,并将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2018年7月,秦某因其小孩无法接受父母离婚的事实,情绪不稳,欲与其前妻复婚,遂与王某分手。2018年7月8日,秦某就彰泰红房产提出三个处理方案:一是王某自行支付尾款,秦某不再主张前期支付的房款;二是将房产更名至秦某弟弟名下,更名费用、剩余房款由秦某弟弟承担;三是已付房款271688.88元扣除给付给开发商的购房定金后,秦某不再主张剩余房款。2018年7月10日,王某向秦某发微信“就去彰泰红变更吧”“直接变更你弟的名字”。2018年7月12日,秦某先后向王某发微信“至于房子的事情就此放弃了,就作为我违约的罚金了”“借给你的钱,就当是我的微薄心意和表示对你的歉意,在此,最后向你说声:对不起!”2018年7月13日,秦某在微信中重提双方曾达成一致意见将房产更名至其弟弟名下。后因王某反悔,形成诉讼,经(2019)桂02民终1150号案件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判令王某向秦某返还购房款271688.88元。2018年7月29日,秦某在微信中作出不会免除王某债务的意思表示。后秦某催索无果,形成本诉。(https://www.daowen.com)

秦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自认已将部分聊天内容删除。秦某、王某双方均认可相应头像对应文字内容系二人发出;双方交往期间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仅有271688.88元购房款及本案共计80000元借款;在本案中提交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二人回忆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中,均未以“借款”来描述271688.88元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