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是动态的过程,法官熟练运用举证责任分配才能够对此类案件事实进行准确的认定。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认定,大多是由法官根据经验法则,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和证明力的认定、判断、取舍,对比各方当事人不同证据的证明力,推断当事人之间既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事实过程。在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在提供借款人签名的借条、收据等书面文件之外,还应当对款项出借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过程和事由进行说明,以便法官审查借款是否真实、合法。在没有借条、收据等其他书面凭据证明双方存在基本借贷合意的情况下,应对当事人之间关于款项往来的起因、款项流转的过程以及关于还款义务的约定等方面的证据综合进行审查。
实践中,不乏基于熟人之间的轻信或者因为高额回报的诱惑,出借资金或者将钱款投资所谓高利项目的情形。产生纠纷后,双方往往对于收款方是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还是仅作为介绍人或者受委托人身份无须承担还款义务产生争议。本案即属此例,双方关于款项往来的情况并无异议,但对于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居间关系各执一词。法官只能凭据对现有证据的审查,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对双方法律关系作出认定。首先,关于款项往来的起因,结合当事人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朱某辉以每万元2000元高利多次劝说宋某栋向其交付钱款,自始至终朱某辉并未提到任何投资项目或者由将其介绍给案外人的行为。其次,关于款项的流转方式,双方口头商定由宋某栋以微信、支付宝平台小额贷款或者信用卡套现等方式取得款项,宋某栋将款项贷出后直接支付给朱某辉,朱某辉随即将返利支付给宋某栋,此后款项如何流转及分配均由朱某辉决定。实际情况是朱某辉为了获取差额利息,在收到款项后与自他人处取得的款项混同后支付给第三人,第三人按照其指示进行还款。最后,关于还款义务的约定,朱某辉明确表示帮宋某栋归还相应平台上的每期账单;宋某栋的还款账号也直接提供给朱某辉,朱某辉也实际归还了部分款项;还款逾期后,宋某栋催讨过程中,朱某辉也表示同意就相应款项出具欠条。综合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款项交付及利益分配形成合意,双方之间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借贷关系的基本特征,应当认定宋某栋已经完成对借贷合意以及款项实际交付的举证责任。在宋某栋已经完成其主张的借贷法律关系初步举证义务的情况下,朱某辉抗辩称其仅为介绍人介绍宋某栋进行投资,应当负有举证义务。如上所述,并无任何证据显示宋某栋与案外人形成直接的联系或者产生其他法律关系的合意,并不符合居间介绍的三方主体关系。宋某栋基于对朱某辉的信任以及受到高利的诱惑将钱款出借给朱某辉,至于朱某辉借款后款项是否用于投资以及最终由谁进行还款,不应影响双方之间基本法律关系的定性。朱某辉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https://www.daowen.com)
故而,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借贷法律关系,朱某辉理应向宋某栋归还借款。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张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