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尹某艳与费甲于1998年6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2月2日协议离婚,于2006年12月20日复婚,于2018年9月4日再次协议离婚。

2016年11月21日至2017年11月23日,尹某艳多次向钦某静借款,借款金额合计140万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尹某艳向多人包括钦某静借款后交付给吴某;另将家庭积蓄、费甲名下房屋出售后的房款以及以尹某艳和费甲名义贷款后取得的款项交付给吴某;2017年8月,尹某艳向第三人李某借款3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2%并以其名下房屋进行了抵押。(https://www.daowen.com)

2018年,尹某艳、吴某签署借款确认及担保协议,约定:吴某向尹某艳共计借得5579747.64元,年息10%,吴某向其的借款用于池州市凯丽世家针织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

2019年2月,钦某静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尹某艳、费甲归还借款本金140万元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