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原告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往往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或主张该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要审查基础法律关系。把握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两个要件,即借贷合意之达成和款项实际支付之事实,综合认定双方是否形成实际欠款关系。其次,要严格把握案件细节。从审查款项支付的时间、项目、数额等法律事实及款项支付目的、给付方式等细节着手,结合当地的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已经真实发生。最后,要灵活应用证据规则。明确审理思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对数额较大的欠款,应着重审查当事人的经济来源、实际履行能力、款项来源及去向、款项支付目的等。并可依据案件不同情况的需要,依法传唤当事人本人、第三人到庭陈述经过及对质;或依法传唤一方当事人与己方证人“背靠背”到庭陈述经过;必要时依职权调查取证。

本案在仅有借条的情况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要求杨某英就其已实际提供借款进行举证。杨某英主张其通过代何某卿向黄某南等偿还欠款的方式来进行借款支付,但是杨某英既不能证明其与何某卿存在以此方式来支付借款的合意,也不能证明其已实际交付该款项。特别是在黄某南等到庭后,杨某英的主张与黄某南等的陈述中关于借款的金额、利息的约定及还款的数额等方面均存在不一致之处,且何某卿亦提交了其已向黄某南等部分还款的证据。综合上述情况,何某卿所尚欠黄某南等的债务数额与讼争借款金额并无法对应起来,杨某英主张已代何某卿向黄某南等偿还所有借款但借条原件仍在黄某南等处的事实亦与日常交易习惯和常理不符,故在杨某英不能证明其与何某卿存在以债务转移的方式来支付借款的合意,也不能证明其已实际交付讼争借款的情况下,其主张难以采纳。因此,法院综合判定本案的借贷事实并未真实发生,双方不存在讼争借贷关系。(https://www.daowen.com)

本案的现实意义在于,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应该就借贷关系系真实意思表示、出借财产的权利归属、借款的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实践中除保留好相关的借条外,若系代为向他人偿还借款,还应在借条中写明具体的代为偿还的合意内容、偿还方式等,并保留代为偿还的相关的转账凭证、交易记录等支付凭据。相反,对于只有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被告应积极应诉答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李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