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15日,任某厂向龚某平借款50万元,龚某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任某厂30万元,另通过现金方式支付任某厂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15日至2016年12月15日。借款到期后,任某厂于2017年6月15日向龚某平出具延期归还50万元借款的说明。因双方之间有多笔借款,双方于2017年12月30日签订债权债务清偿初步意向协议,确定任某厂尚欠龚某平113万元。后因任某厂未能偿还龚某平此笔借款,故龚某平向法院提起诉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