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当事双方购置财产特别是不动产之外的财产时,对财产权属往往无明确约定或仅有口头约定,由此造成的财产混同是导致恋爱关系解除后产生财产纠纷的主要原因。目前,对于购置财产的分割存在很多分歧,部分当事人在解除恋爱关系后往往以借条、欠条等形式进行分割,或直接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核心是明确基础法律关系。仅以前述借款凭证,并不能认定双方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反之,双方具有恋爱关系,也并不当然意味着在此期间不能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而应按意思自治原则,遵从双方的合意。

一、遵从财产购置时的合意

双方合意共同购置的财产,对权属有约定的,分割时从其约定;无明确约定的,应首先由双方协商处理,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当以出资比例为基础进行分割。

一方为对方购买的财产,如戒指、服饰甚至汽车、房产等,一般认定为赠与,其性质应与彩礼进行区别,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在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以此对动产赠与和不动产赠与进行区别。

一方欲购置财产,因资金不足等原因向另一方借款,恋爱关系解除后,出借款项的一方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本案中,若兰某平在恋爱期间明确表示自己想要购车,但资金紧张,希望李某霞帮忙筹集资金,在李某霞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赠与合同关系。

二、遵从财产分割时的合意(https://www.daowen.com)

在恋爱关系解除后,就共置物分割协商一致的,若该协议系自愿、善意、合法的,没有规避法律,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人利益,则应当按约履行财产分割。若案涉财产系不可分物,可以将该财产出售后,对所得价款进行分割,也可以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当一方不能及时支付对价时,常常以欠条甚至借条等形式作出还款承诺,并可能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

还款承诺以财产分割和付款时间为主要内容的,应当认定为财产分割协议,当事人据此主张还款,应以合同纠纷起诉;还款承诺将欠款明确为借款,并约定还款时间、利息等的,款项性质发生了转化,即双方重新达成了借贷合意,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

此类案件中,因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法律关系转化时,往往不注意保管原有的债权凭证或者将原债权凭证交还债务人,导致案件在证据链上缺失关键证据,给案件事实查明带来困难。法院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依据查明的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全面严格审查证据,审慎认定案件事实。除了对借条等借款凭证的真实性等进行严格审查之外,还要对当事人陈述是否一致、交易方式、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本案中,李某霞、兰某平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车辆,购买时并未对车辆权属、出资份额及出资款性质等进行过约定,在恋爱关系解除后,双方达成兰某平支付280000元取得车辆所有权的约定,此为分割协议,虽该协议不具有民间借贷的合意,但合法有效,兰某平应当返还案涉款项。而李某霞系以民间借贷起诉,经释明后,其将诉请的基础变更为双方分手后就购车款达成的返还约定,并得到了支持。

编写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张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