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2月07日
【基本案情】
金草集团的股东有:星华公司、陈某梅、吴某凤等,法定代表人为林某秀。星华公司的股东为官某星和案外人傅某阳,法定代表人为官某星。其中(截至2012年8月16日):官某星和傅某阳以星华公司名义持有金草集团4.7%股权份额(官某星100万股、傅某阳150万股),陈某梅持有金草集团68.71%股权份额。
2015年4月1日,官某星与陈某梅、王某才经协商后一致同意:官某星愿意将其占有金草集团100万股份以每股3元转让给陈某梅,该转让股份由案外人王某珍代持。双方并约定:由陈某梅、王某才共同向谢某虎出具一份借款300万元的借条,以此作为陈某梅向官某星支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的债权凭证。该借条内容为:“兹向谢某虎借来叁佰万元整(¥300万)(款已付本人指定的收款人官某星),借款期限至2015年6月30日,逾期还款支付欠款部分月2%利率的违约金。此据借款人:陈某梅担保人:王某才”。(https://www.daowen.com)
陈某梅、王某才出具借条后,官某星依约协助陈某梅将其以星华公司名义持有的金草集团100万股股份转让给案外人王某珍,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经官某星多次催讨,王某才分别于2015年11月27日、2016年6月5日、2017年3月20日、2018年5月23日在该借条复印件上载明:同意将本案借款的担保期间分别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2017年3月30日、2018年6月30日、2019年5月23日;陈某梅于2017年3月15日在该借条复印件上载明:再次确认尚欠谢某虎借款300万元及利息。但陈某梅、王某才至今仍未向谢某虎支付借款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