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以来,虽然缓解了该解释实施之前的各地方法院因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导致的关于借贷案件裁判不一、司法混乱的局面,但在审理单一证据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借款人通常只能提供借条等债权凭证或转账凭证等金融机构凭证,而无其他相应证据,各地方法院若无法在当事人之间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三个阶段:借贷合意的成立、出借行为的实际发生、偿还行为的作出所涉及的证明责任分别作出合理的分配,就会产生不公正的判决。

在单一证据下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由于证据的唯一性,其在认定整个案件事实中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判断其证明力大小时要综合全案来审查判断。本案中,一审法院以出借人主张的事实仅有借据,无其他相应证据印证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责任,进而驳回其诉讼请求。民间借贷合同实践合同,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要判断借款合意是否成立,还要判断出借的借款是否实际交付。本案二审和再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中,双方当事人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曹某锋履行了出借义务,杜某接受了出借资金,且借款人也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中的偿还行为有多种类型,如借款人以商业承兑汇票偿还借款金额,是否应认定为履行了偿还义务。商业承兑汇票不同于银行承兑汇票,其承兑人是银行以外的付款人,这就决定了当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无款支付时,会发生支付风险,且风险高于银行承兑汇票。本案中借款人用以偿还借款的是商业承兑汇票,而汇票没有出票人签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根据该规定,借款人用于偿还借款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属于无效票据,接收汇票的出借人无法基于该汇票主张付款请求权,进而无法实现其对借款人的债权,从而不应视为有效还款。(https://www.daowen.com)

退一步讲,假如借款人给付的是合法、有效的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应认定为有效还款。本案二审法院以杜某同样持有一张付款人为新业公司、到期日为2016年8月2日、金额为3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已由付款人新业公司予以承兑为由,认定杜某用于抵偿所欠曹某锋借款的60万元承兑汇票是可以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可承兑,其判断标准不是基于其他当事人持有的汇票是否被付款人承兑,而是基于商业承兑汇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规定的票据有效的情形。现实交易中,即使票据合法有效,但因付款人无款支付或拒绝承兑等情形也可能导致持票人无法在汇票到期日实现票据权利,更不能以此来认定借款人履行了偿还义务。

编写人: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