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福星合伙企业与中缆实业公司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沈某等与上善星资产公司之间的合伙关系,虽然表面上非同一法律关系,各手法律关系相对独立存在,但是沈某提交的《福星基金》书面介绍、《福星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股权投资协议》《保证合同》、林某銮所书的《承诺函》等证据可以综合证明福星合伙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将合伙人的资金通过中缆实业公司出借给世纪电缆公司,在实际借款人世纪电缆公司向沈某作债务确认的情况下,沈某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以出借人身份向世纪电缆公司主张债权,因此,法院认定沈某与世纪电缆公司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世纪电缆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清偿借款本息,构成违约,沈某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世纪电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
一、世纪电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沈某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自2017年12月1日起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林某銮对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三、驳回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世纪电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中缆实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
本案按中缆实业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