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第三人合并收息问题(又称“中间人合并收息”“向案外人还款”问题)是民间借贷纠纷常见的疑难问题。鉴于民间借贷案件目前多呈现“民间信贷”特点,衍生出为借款人寻找、介绍资金出借方以及为双方撮合交易的“从业人员”。此类借款,中间人出于把控交易双方、监管资金流向、协助催收等目的,常见借款人按照口头指示向中间人支付还款的形式,且各方均不对“中间人”身份进行书面确认,由此引发是否应当追加中间人加入诉讼的程序性问题以及如何厘清借款人向中间人付款与本案关联性的实体性问题,这些均成为该类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的重点和难点。

本案的意义在于,法院应基于合同磋商及实际履行情况,着重审查当事人是否基于其他原因建立了借款合同之外的法律关系等,以确保准确认定事实。

一、应根据合同磋商及实际履行情况对“中间人”身份予以认定

常见情况是,“中间人”的身份并不单纯,其既与借款人在之前就存在一系列的资金往来,又在借款后收取借款人还款。借款人往往辩称其为共同出借人,故而将向其支付的全部款项主张为就案涉借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本案即是如此,张某、李某彬、鼎梦公司认为其一直是按照樊某和温某波的要求向樊某还款,故樊某与温某波系紧密联系的整体,是共同出借人,而非居间人,且款项已经还清。但从借款的实际履行情况看,温某波与张某、李某彬、鼎梦公司之间的银行转账记录表明借款是由温某波一人提供的,同时,无其他客观事实表明樊某是共同出借人;从磋商看,张某、李某彬、鼎梦公司与樊某之前就认识,本案借款也是樊某应张某、李某彬、鼎梦公司资金需求为其寻找“资方”,故应当认定,樊某为出借方和借款方的居间人。

二、基于“中间人”身份判断款项性质(https://www.daowen.com)

常常存在的情况是,借款人通过居间人进行还款,而出借人对居间人并没有书面委托,该事项在借款合同中也并不会进行确认,那么居间人的该种收款行为则需要根据其与借款人之间的资金往来综合进行认定,如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内持续性、周期性、规律性地收到居间人支付的利息,并未提出异议,其行为可以认定是对居间人代收利息的履行方式的认可,可以视为对居间人代理行为的默认。

三、细化借款人向居间人还款性质的认定

对于借款人向居间人还款是否都应计作向出借人还款的问题,不应一概而论。如果中间人系与出借人名为两方实为一方变相收取高息,则借款人的还款应计作对出借人的还款,而如果中间人收取的款项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出于其他原因、属于不同性质而只是合并支付,则应据实认定。本案审理中,即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的支付情况、借款合同缔约的过程和出借人的默认情况,认定张某向樊某账户支付的款项包含两种性质,即向借款人的还款和居间报酬。

本案从两个层次阐释了第三人收息情况下还款金额的认定思路:一是从借款需求与借款缘起出发,分析借款人与第三人的相识关系及前期资金往来情况,剥离无关款项往来。然后,审查关联性,综观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借款人向案外人(此时一般尚未追加为第三人)还款的客观证据、出借人对案外人还息事前授意或事后认可的证据、案外人把控全局并掌控利息去向的证据等,从而综合判断案外人是否应是实际的收息主体,抽离出案涉还款。二是确立“分而论之”的处理原则,审查第三人收款确系与出借人合并收息从而进行高利贷活动,还是基于其他原因、属于不同性质而只是合并支付,从而将案涉还款分解成委托还息与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双重法律关系。确认是否存在两方默认向其支付居间费、好处费、财务管理费的情况,从而对第三人与其中一方(常见为借款人)成立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关系、委托关系、服务关系等进行审查和确认。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李佳 赵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