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9月,世纪电缆公司通过上善星资产公司对外发布“福星基金”投资计划,内容为:上善星资产公司拟成立规模为3000万元私募资金,中缆实业公司为基金管理人,投资计划内容为私募基金3000万元,(投资人)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成为中缆实业公司的控股股东;产品期限1+1年,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到期股权回购方式退出,投资收益为税后年化15%、每六个月分红一次,还款来源为世纪电缆公司销售回笼款,世纪电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善星资产公司承担劣后回购担保。
2014年10月,沈某等8人与上善星资产公司签署《福星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成立“福星合伙企业”,上善星资产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750万元;沈某等8人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250万元,其中沈某出资100万元,占出资比例3.33%。
2014年11月5日,沈某向福星合伙企业转账汇款100万元。2014年12月9日,沈某等8名自然人、亿发公司经工商登记变更为该企业的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上善星资产公司。经上善星资产公司、福星合伙企业确认,上善星资产公司尚未出资1750万元。(https://www.daowen.com)
2014年11月6日,中缆实业公司、福星合伙企业、王某斌及林某锦,签署《股权收益协议》。协议约定:1.福星合伙企业以增资方式对中缆实业公司投资3000万元;2.增资完成后,中缆实业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8000万元,股东结构调整为:福星合伙企业出资3000万元,股权占比37.5%……3.福星合伙企业的投资期限为2年,自投资资金汇入中缆实业公司账户起算;4.中缆实业公司每年向福星合伙企业支付预期投资回报率为投资额15%(税后),每六个月支付一次投资回报;5.投资期满后,王某斌、林某锦应无条件回购福星合伙企业在中缆实业公司的全部股权,回购价格为原始投资额3000万元。2014年11月19日,福星合伙企业变更为中缆实业公司的股东。之后,世纪电缆公司签署《保证合同》,内容为:为保证《股权投资协议》中王某斌、林某锦在投资期满后无条件回购福星合伙企业在中缆实业公司的全部股权,世纪电缆公司同意为该股权回购事项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2017年3月18日,林某銮向沈某出具书面函一份,称其为世纪电缆公司实际控制人,确认世纪电缆公司于2014年11月通过福星合伙企业向沈某融资100万元,已于2016年11月15日到期,但未能按合约及时偿付本金及收益,林某銮承诺为该100万元融资及收益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于2017年4月30日前全部偿付本金及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偿付日的收益(收益率延续原合同约定)。经双方确认,沈某收到部分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