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本案中,债权债务关系确实存在,矛盾焦点在于债务人对债权人转让债权的行为不认可,债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债务人应当向谁履行合同义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是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是法定的权利,债权人是否行使该项权利,完全取决于权利人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但权利人行使权利要以合法为原则。合法原则就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故本案债权人尹某辉转让债权取决于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且符合法律规定,债权转让行为有效。但不意味着债权转让与债务人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法律作出上述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重复履行以及方便债务人履行债务。依据该规定,在债务人不知道债权已经转让的情况下,其仍可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而不必向新债权人履行,当然,在债务人得知新债权人后就必须向新债权人履行债务。本案债务人认为债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原因就在于,其认为债权受让人向其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不发生效力。因为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是债权人的法定义务,而不是债权让与人的权利。虽然该款法律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行为人,从文义上应理解为债权转让人,但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真实性的前提下,亦不应否定债务人知晓债权受让人为该通知行为的法律效力,即应以债务人是否知晓债权转让事实作为认定债权转让通知法律效力的关键。
进一步说,如何认定债权转让有效,主要包括:
一、债权转让须以有效的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为前提
如果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的规定: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主要是指合同是基于特定当事人的身份关系订立的,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动摇合同订立的基础,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使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对权利的转让做出特别的约定,禁止债权人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这种约定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么对当事人就有法律效力。债权人应当遵守该约定不得再将权利转让给他人,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如果债权人向批准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权利转让请求时,批准或者登记机关经审查,未同意其转让的,该合同的权利就属于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将权利进行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https://www.daowen.com)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行为发生效力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各国对于债权转让是否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有不同规定,此处不再论述。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从鼓励交易,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目的看,法律应当允许债权人的转让行为。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债权转让发挥了重要作用,只要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债权人可以转让其权利。但债权转让的宽泛规定,给不法之徒造成了可乘之机,因为债权转让虽说是法定权利,但在行使该权利时,要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要想使债权转让具备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应保证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为在司法过程中使债权转让制度的适用与立法本意保持高度一致,有必要仔细研究债权转让的各种限制性规定,规范债权转让的条件及程序,使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实现。
编写人: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民法院 祁昱森 孙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