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民、王某琼经担保人李某庆介绍向罗某杰借款,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2015年5月9日《还款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600000元债务转移给李某庆承担的约定明确,债权人也予以认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李某庆由保证人转化为债务承担人,对转移部分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郑某、罗某作为罗某杰的法定继承人,理应享有相应债权。
关于债务金额的认定问题。借款人虽出具1000000元借条,但应以实际给付的970000元作为借款本金。结合还款协议载明结算债务总额包含利息的事实,可推定双方借款时预扣30000元利息,即实际约定有3%月利率。又根据结算债务总额1400000元中含息400000元,可推算出实际计息13.333元/月。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债务总额应调整为1228660.2元,其中李某庆承担债务为526568.66元,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协议约定债务履行期间为6个月,诉讼时效应自2015年11月9日起算,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之日尚未满两年,因此郑某、罗某诉求应按三年诉讼时效计算,至本案起诉时未超过诉讼时效。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
一、李某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郑某、罗某526568.66元。(https://www.daowen.com)
二、李某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郑某、罗某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526568.66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8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郑某、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某庆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