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29日,邓某华按漳州华港的要求,把借款(投资款)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同日,漳州华港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载明收到20万元投资款。同年6月30日,邓某华与漳州华港签订第一份《公司内部员工投资协议书》,主要确定邓某华出资20万元及月息计算方式。尔后,漳州华港按月息1.2%支付利息至2016年12月31日。

2016年8月28日,漳州中粮(甲方)与漳州华港(乙方)签订《资产重组并购协议》一份,该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受让乙方生产经营相关资产、业务及债权债务等;但漳州华港对于涉案邓某华的债务,未披露亦未公告通知债权人。(https://www.daowen.com)

2017年1月1日,彭某雄(甲方)与邓某华(乙方)另签订第二份《公司内部员工投资协议书》,该协议主要约定:乙方自愿申请投资20万元参与甲方公司经营(保值型投资);乙方于2015年6月29日汇入20万元投资款至甲方指定账户,以上20万元利息已结算到2016年12月31日止。

因漳州华港、漳州中粮未偿还邓某华投资款及自2017年1月1日起的利息,邓某华自2017年起多次通过微信向彭某雄申请退回投资款及相应利息未果,遂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