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审查是否构成借贷关系,首先要查明借贷双方之间的合意是否成立:朱某辉与宋某栋之间通过口头及微信往来的形式商定由宋某栋以微信、支付宝平台或者信用卡套现形式贷得款项交付给朱某辉,朱某辉明确表示帮宋某栋归还相应分期账单,且朱某辉同意就相应款项向宋某栋出具欠条,朱某辉同时向宋某栋承诺每10000元由宋某栋赚2000元,双方之间关于款项交付及利益分配的合意,符合借贷关系的基本特征。其次要审查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的具体行为,相应款项由宋某栋直接支付给朱某辉,其中直接返还或扣除的利息也由朱某辉转账支付给宋某栋,宋某栋将每月收款账户提供给朱某辉,还款由朱某辉或其妻子指示金某东还款,宋某栋因账单到期向朱某辉催款时朱某辉亦向宋某栋账户进行了相应金额的还款。宋某栋与朱某辉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宋某栋亦实际向朱某辉出借款项,双方之间应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朱某辉抗辩其仅为介绍人介绍宋某栋投资,但并无证据显示其将宋某栋等介绍给金某东认识,朱某辉又表示并无明确投资项目,且其交付给金某东的款项与其收到的款项并不一致,朱某辉亦从中获取了一定的收益,结合双方实际款项交付及流转方式,法院对朱某辉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宋某栋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朱某辉归还借款,法院予以支持。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

朱某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宋某栋归还58249元。(https://www.daowen.com)

朱某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结合聊天记录中朱某辉所作涉案款项由其负责归还等陈述以及宋某栋打款、朱某辉还款或指示他人还款的行为,认定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理由充分,法院予以确认。朱某辉借款后款项是否用于投资金某东,是否由金某东最终归还款项,均不影响朱某辉与宋某栋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即使宋某栋向朱某辉询问了介绍费、第三人还款等问题,也不代表宋某栋免除了由朱某辉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的义务。综上所述,朱某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