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暴某伟主张崔某涛向其借款36万元,但是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36万元中仅有16万元借款本金,另20万元为辛苦费,涉案借款的实际金额应为16万元,故崔某涛应当偿还暴某伟16万元。对于暴某伟诉请的另20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于暴某伟诉请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于该利息应自2018年7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暴某伟要求田某君偿还涉案的借款问题,因田某君并未在该借条上签字,庭审中其对该借款也未予以认可,暴某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基于崔某涛、田某君的共同意思表示,故对于暴某伟的此项诉请,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崔某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暴某伟借款人民币16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8年7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暴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
暴某伟、崔某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借据中的16万元之诉讼,双方均认可系借款本金,一审法院已作认定,予以支持。暴某伟上诉称另外的20万元是崔某涛自愿支付的利息,崔某涛并不认可,暴某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利息的计算由来以及事实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另,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该20万元系崔某涛付给暴某伟的辛苦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暴某伟将其贷款转给崔某涛使用,收取费用,系变相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崔某涛明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依法不予保护。关于崔某涛上诉称其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据,并提供住院病历一份,但其提供的住院病历住院时间为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8月23日,借据出具日期为2017年12月10日,该病历只能证明其患病的事实,并不能证明其受胁迫的主张,不予采信。关于暴某伟主张田某君应承担还款连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一审法院未支持其主张由田某君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予以维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