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2026年02月07日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安在自行控制公章期间订立《债务清偿协议》,确认厦门戎堃公司欠马某安的债务,在厦门戎堃公司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能代表厦门戎堃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债务清偿协议》未成立,对厦门戎堃公司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马某安依据《债务清偿协议》提出债权主张并要求张某、乐保德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至于马某安主张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本案债权成立的问题,其中马某安个人债权的部分,马某安仅提交银行转账往来记录,无借款合意之证据,不足以证明厦门戎堃公司与马某安系借款关系。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驳回马某安的全部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
马某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