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本案中,天润公司是典当行,应依据《典当管理办法》从事典当业务。《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典当的实质是典当行收取当物作为债权担保向当户出借当金的行为,典当作为一种特殊的资金融通方式,具有不同于民间借贷的典型特征。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典当行可以向当户收取当金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用,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民间借贷同样是一种资金融通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对利息有一个上限规定,即月息不得超过2.0%。实践中有很多民间借贷不具备典当的典型特征,但披着典当的外衣,目的就是为了突破民间借贷资金使用费率不得超过月息2.0%的限制规定。本案中,天润公司是典当行,与俊发公司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俊发公司作为当户以36套房产抵押典当给天润公司,天润公司向俊发公司出借900万元当金。双方签订抵押典当合同,但是双方法律关系却并不具备典当的典型特征,主要表现在:1.天润公司与俊发公司没有到有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而是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双方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行为,不符合典当房地产抵押担保的构成要件。2.《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天润公司与俊发公司续当时没有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违反了典当经营应当遵守的限制性规定。3.《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当物估价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本案天润公司未按《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典型方式实现其典当权利,而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俊发公司偿还欠款。另外,房地产典当作为一种资金融通方式,其典型的担保方式是典当行收取当物作为债权担保,而本案中,天润公司除了收取36套房产作为当物抵押担保,双方在《借款协议》中还明确约定,拓普公司为案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拓普公司提供人保的担保方式也突破了典当关系的典型特征。综上,天润公司与俊发公司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综合服务费及当金利息总的费率不得超过月息2.0%。(https://www.daowen.com)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应拘泥于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使用的名称,而应以穿透式审判思维,根据法律关系的典型特征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定案由。本案中,双方披着典当法律关系的外衣,月综合服务费率为2.5%,实质上双方法律关系却不具备典当的典型特征。本案以穿透式审判思维否定双方典当法律关系,而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定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也符合“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司法政策,同样也有利于典当行规范自身经营行为。

编写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郭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