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庭审中,胡某抗辩熊某燕的转款系赠予和困难帮助。熊某燕予以否认。胡某应向法庭证明熊某燕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为赠予或困难帮助,但胡某仅有单方陈述,并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相反,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反映出,胡某曾多次向熊某燕表示“借钱”“还钱”,形成了借贷的意思表示。另,双方并无其他经济往来,纵观全案,胡某更多是基于熊某燕对自己的情感需求以各种理由主动向熊某燕借款,而熊某燕也是基于对胡某的情感依赖,不断满足其借款的要求。同时,胡某在与熊某燕最初交往中,隐瞒其婚姻状况,与熊某燕展开“网恋”,经常以“夫妻”相称,其行为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故对胡某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法院确认双方之间构成借贷关系。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胡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熊某燕311064.9元并支付利息;

二、驳回熊某燕的其他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

胡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燕向胡某转款系发生在双方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结合双方微信聊天内容不能反映熊某燕向胡某转款系有明确的赠与以及其他的意思表示,反之,从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中能反映出胡某向熊某燕要求转款时,均多次表示“借”和“还”,且熊某燕转款中亦不存在表示爱意的特殊时期的特殊数字,因此,在胡某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熊某燕的转款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

据此,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