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卢某安与任某、邓某义原系朋友关系,任某与邓某义系夫妻关系,双方均经商多年。2011年年初,卢某安通过邓某义介绍认识唐某隆。5月14日,唐某隆与卢某安商谈后,以“借条”形式与卢某安约定:向卢某安借款1200万元,用于购买铜矿探矿证和云石采矿权证的前期费用。2011年5月15日,卢某安向唐某隆转账1200万元。

2011年5月19日,唐某隆与卢某安、邓某义签订《合作投资协议书》,约定三方共同进行探、采矿项目合作,以及法人架构、占股比例和人员分工。当天,卢某安向唐某隆转账450万元。唐某隆出具借条,载明借到邓某义人民币450万元,借期20天,用于购买铜矿厂。2012年3月15日,卢某安与邓某义签订《协议书》,载明:卢某安将1200万元付于唐某隆,并代邓某义向唐某隆支付了450万元投资款,共计1650万元。6月17日,邓某义、唐某隆向卢某安出具《承诺书》,明确了若三方继续友好合作的占股比例。2013年5月14日,卢某安、邓某义、任某签订《赔偿损失协议》,邓某义、任某赔偿卢某安损失2100万元,余款1500万元至2014年8月底支付完毕。同时,任某同意以其成都和宜宾的房产为邓某义的借款45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当天,邓某义向卢某安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卢某安人民币450万元,此据。借款人:邓某义。”2013年11月17日,公安机关讯问邓某义时,邓某义称《承诺书》《赔偿损失协议》系自愿签订,未受他人胁迫。(https://www.daowen.com)

就案涉450万元借款,卢某安于2013年12月2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邓某义,后又撤诉。12月27日,卢某安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邓某义、任某等人股东出资案,诉讼标的额包括该450万元。经一、二审终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定,驳回了卢某安的起诉。同时认为卢某安要求邓某义偿还450万元借款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卢某安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了卢某安的再审申请。

卢某安向法院诉请判令邓某义、任某偿还借款450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