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龚某平出借款项给任某厂后,任某厂给龚某平出具了借条,龚某平已经履行出借义务,因任某厂未能偿还借款,故龚某平起诉要求任某厂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现任某厂虽抗辩只收到龚某平借款30万元,另20万元是龚某平扣除的砍头息,但法院根据任某厂于2017年6月15日向龚某平出具的延期偿还龚某平50万元借款的借条及任某厂于2017年12月30日与龚某平签订的债权债务清偿初步意向协议中认可尚欠龚某平113万元的事实(其中63万元已另案解决),且庭审中任某厂针对113万元借款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法院对任某厂的抗辩不予采信。关于任某厂是否偿还了龚某平上述借款的问题,任某厂虽在2016年11月2日偿还龚某平10万元、2016年11月12日偿还龚某平20万元、2017年6月30日偿还龚某平39万元,但由于双方存在多笔借款,任某厂无法证明以上还款系本案还款,龚某平将上述还款计算至其他借款并无不当,故法院认定任某厂并未偿还龚某平上述50万元借款本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任某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龚某平借款本金50万元及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任某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https://www.daowen.com)
一、任某厂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龚某平30万元;
二、如任某厂未按时履行第一项还款义务,龚某平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任某厂负担(任某厂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给付龚某平);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任某厂负担(已交纳);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五、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