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在当今房价飞涨的背景下,在子女夫妻双方购买房产时,父母提供资金支持的现象是非常普遍的。通常情况下,父母提供资金支持时,出于亲情与信赖之考虑,往往未作明确意思表示。在法律上父母该未作明确意思表示之出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借贷,或是共同购买,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本案之所以认定为借贷,主要认为:

1.父母出资购房不应当然认定为赠与,作出赠与的明确表示时才认定为赠与。子女成家立业后已不属于父母履行抚养义务阶段,父母没有法律义务为子女出资购买资产。在夫妻双方购买房产时,父母予以提供的资金支持的行为,实际上,更多是出于亲情关爱帮助子女改善生活质量、积攒财富,带有暂时资助性质。对于这种暂时性资助行为,不应理所当然推定为赠与。否则,也不利于对父母权益的保护。在当今高房价背景下,父母出资动辄几十万元甚至过百万元,这可能是父母毕生积蓄,若直接认定为赠与,不利于实现老人安享晚年,将有悖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因此,在子女夫妻双方购买房产时,父母提供资金支持的行为,只有父母在出资时明确表示为赠与亦或出资购房后,事后确认该出资为赠与,方能认定为赠与。另外,对于父母已作出赠与意思表示的举证,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就赠与的事实所需达到的证明标准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而就一般事实,该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从上述规定可看出,赠与的事实证明标准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应达到“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故在举证分配上,应由主张赠与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所举证据证明标准应达到“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方可认定父母该出资行为系赠与。(https://www.daowen.com)

2.未表示赠与,则可能认定为集资购买或临时出借,认定集资购买应当以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及家庭财产存在混同为前提。倘若父母在出资时或出资后,均未表示为赠与,则应分两种情形进行认定,一种认定为集资共同购买,对所购产权认定为共有。另一种应认定为临时性出借,应予以归还。集资共同购买适用于父母与子女共同生活,平时家庭收入与支出存在混合,不分你我的情形,家庭财产存在混同,父母也未主张为出借,此种情形父母出资行为可认定为集资共同购买,对所购房的房屋为共有。另一种情形如本案的情形,家庭收入与支出并不存在混合,父母与子女各有各的收入,各自管理自己的财物,则父母对子女在婚后买房提供资金支持的行为应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在父母主张归还时,子女夫妻双方应予以偿还。虽然父母该临时性出借行为并非如同普通民间借贷书写明确的借据并设立了明确期限,甚至在子女经济困难时可无限延长还款期限,但毕竟子女成年后,理应实现生活独立,经济自立。在子女夫妻双方购房时,父母并没有法律上的出资义务。父母的出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对子女的关爱,帮助子女改善生活质量、积攒财富。对于父母无微不至的关爱,作为成年子女不应认为是理所当然与天经地义。作为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本是义务,如果将父母的出资行为一味认定为赠与,将可能造成父母老无所依与保障的困局。回归本案的情形,认定为临时性出借,并在父母要求偿还时予以偿还,既可维护父母的合法权益,在经济上有效保障父母安享晚年,也符合法律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及公平原则。同时,也能很好地厘清父母、子女之间的金钱关系,敦促、鞭策已婚子女努力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经济水平,实现经济独立。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小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