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6月8日,中车公司(出租人)与王某忠(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载明经销商为鑫晨公司),约定承租人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与出租人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同载明:融资租赁产品类型为促销产品;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年利率为0%,基于经销商为承租人提供的利息或者费用补贴6000元,实际执行年利率为0%;租赁物为宝沃牌汽车一辆;租赁物总价款为216800元,其中首付款66800元,后期车款150000元;融资费用中管理费用为18750元;租赁本金150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租金支付方式为月付,租金计算方法为等额年金法,名义价款为1元/台。本合同签署之日即为起租日,租金支付方式为月付的,租金支付日为每月的15日。若承租人逾期租金,则承租人每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向出租人支付罚息,罚息从承租人支付的款项中优先扣除。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违约:第一期租金、月付累计两期租金或季付一期租金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支付。承租人发生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或几种补救措施:要求承租人按租赁本金的20%支付违约金,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租赁物的使用和处置,承租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未付租金及其罚息、未到期租金、转让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价款等应付款项。
2017年6月8日,中车公司向鑫晨公司汇款支付125250元。中车公司称王某忠支付给了鑫晨公司涉诉车辆首付款66800元。(https://www.daowen.com)
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王某忠支付了2017年7月15日、8月15日、9月15日、10月15日、11月15日、12月15日以及2018年1月15日、2月15日八期租金共计33333.36元,之后王某忠未再支付租金。
2017年6月12日,涉诉车辆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为王某忠,抵押权人为中车公司,抵押登记日期为2017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