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民间借贷案件,常见类型为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该类案件认定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前提是借贷关系实际发生,故案件审查重点就在于此。
司法实践中,就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发生,法院通常从借贷合意及借款交付两方面进行审查。
所谓借贷合意,即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其表现形式多样,既有借条、欠条、收条、借据等单方出具的债权凭证,也有借款合同、借款协议等双方签订的协议。
所谓借款交付,即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款项。交付方式也表现多样,如现金直接交付、转账、存款、指示他人代为交付、按借款人指示向代收人交付等,其凭证多表现为收条、转账记录或凭证、代为付款或代为收款一方的确认等。
主张借贷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即应当就借贷合意及借款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举证无法使借贷事实存在达到高度可能性,或者较对方证据不具有明显优势导致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借贷事实不存在,相应不利后果由出借人自行承担。
借贷合意的审查重点在于各方独立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既有各方独立作出的意思表示,又有意思表示的一致。意思表示形式上的一致通常体现在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等文件中,审查一般不存在困难。困难之处在于由独立的意思表示至达成一致的过程,即借贷关系形成的过程。(https://www.daowen.com)
对借贷关系形成过程的审查通常无法直接进行,需要借助其他方面的考察综合判定。如通过审查借款用途,可以考察借贷发生的原因和前提;通过审查借贷双方关系、出借方经济能力、款项来源、合同签订时间、地点、过程、场景等,可以考察借贷真实、自愿发生的可能性大小;通过审查债权凭证或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同时结合法律规定,可以考察各方真实意思尤其是关于利息约定方面的真实意思的内容。
具体到本案,青溪中心陈述的借款用途多样,但证据并不充分,京鼎隆公司不予认可,借款用途存在疑点;借贷双方因郭某水产生关联关系,款项来源存在疑点;收据出具时间、地点、过程、场景等均不详,存在疑点,导致京鼎隆公司的自愿性无从判断;收据写明的内容与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或存在相悖之处,故京鼎隆公司的真实意思亦无从判断。综上,作为借贷合意载体的收据效力上存在重大瑕疵。
借款交付的审查重点在于交付凭证,无直接交付凭证,则应结合其他相关情况综合判断。如虽无交付凭证,但债权凭证或协议载明收到现金的,可结合款项金额等因素进行判断。如金额较大,现金交付不合常理的,仍应要求原告继续就借款来源、交付时间、地点、方式、场景等进行举证,举证不能或不充分,又无其他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的(如虽无直接交付凭证,但借款人对同笔大额借款多次确认,出借人就交付给予合理解释,借款人又不能就多次确认作出合理解释的,则应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则对借贷事实不予认定。如债权凭证或协议无交付记录的,应当要求原告就前述情况进行举证,举证不能或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对借贷事实亦不予认定。
具体到本案,收据虽写明收到借款68万元,但金额较大,需青溪中心就款项来源、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进一步举证。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等,结合青溪中心存在代京鼎隆公司收取部分租户租金的情况,导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而对其主张的交付事实亦不予确认。
因青溪中心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借贷合意及借款交付,故法院对其主张的借贷事实不予确认,并进而判令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黄俊杰 赵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