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2日,出借人陈某鹏与借款人工艺品公司、保证人招行郑州支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2日至2015年3月2日,利息为月利息2%,自放款之日起计息,借款期满即应还本付息。借款用于归还招行郑州支行的到期信用证。借款人、保证人共同承诺:借款人逾期还款,每延期一日按借款额的5‰向陈某鹏支付违约金,借款人、保证人对所借款项、利息、违约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全部还款义务。合同落款处有陈某鹏签名,工艺品公司加盖其公司合同专用章,招行郑州支行加盖其银行印章。

2015年3月26日,陈某鹏、工艺品公司、招行郑州支行又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工艺品公司向陈某鹏借款300万元,招行郑州支行为保证人,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4月30日,借款汇入账户户名为梁某,其他内容与2015年2月2日《借款合同》内容相同。

2015年1月14日,工艺品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委托工艺品公司国际业务部负责人蒋某智,办理各相关机构的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和抵押担保及借款等一切事宜,相关事务办理后果由工艺品公司承担。(https://www.daowen.com)

2015年2月2日,陈某鹏向蒋某智转账1000万元。2015年3月26日,陈某鹏通过吉某霞账户向梁某转账300万元。工艺品公司与雨田公司签订过联营协议,并成立了工艺品公司国际业务部,陈某亮、蒋某智为业务部的经理和负责人。借款发生时肜某营任招行郑州支行行长,陈某鹏提供的借款部分用于偿还工艺品公司的信用证到期债务。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陈某亮、蒋某智、肜某营犯骗取金融票证罪。工艺品公司、招行郑州支行在原一审和本案审理过程中均提出了鉴定申请,工艺品公司针对合同上其公司印章的真实性申请鉴定,招行郑州支行针对两份借款合同上其印章的加盖时间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