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6年02月07日
【基本案情】
李某是案外人绿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某忠是案外人龙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2年3月16日,潘某忠与李某、姚某连、姚某名签订一份《借款协议书》,约定:潘某忠借给李某、姚某连、姚某名100万元,于2012年3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付至姚某连账户,由李某、姚某连、姚某名出具借条给潘某忠;该笔借款李某、姚某连、姚某名于2014年3月15日前还清;借款期间不收取利息。同日,潘某忠将1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姚某连账户,潘某忠在取款业务回单上注明“兼并绿园款项,借给李某私人”。李某、姚某连、姚某名向潘某忠出具一张《借据》,载明:今依据《借款协议书》收到潘某忠借款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元)。特立此据。(https://www.daowen.com)
2015年4月27日,潘某忠与张某东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潘某忠于2014年7月向张某东借款人民币肆佰零柒万元,现归还人民币伍拾柒万元,仍欠人民币叁佰伍拾万元及利息,现潘某忠愿意将下列债权全部转让给张某东以抵偿甲方的债务,张某东愿意接受。潘某忠的债权:2012年3月16日借给李某、姚某连、姚某名人民币壹佰万元,见附件1(借款协议书、银行转账凭证、借据)。同日,双方就该《债权转让协议》到象州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张某东于2015年5月11日将债权转让的通知分别邮寄给李某、姚某连、姚某名。张某东提供的三张邮寄回执收件人签名一栏只有两个“姚”字和一个“李”字。在本案重审时,李某、姚某连、姚某名否认收到张某东邮寄的债权转让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