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后语】

【法官后语】

从法律关系上看,本案为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其特别之处在于对借据上的借款数额双方有争议。因此涉案借据款项上的数额怎么认定、能否支持,成为本案的重点和难点。当前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下,民间借贷蓬勃发展,案件数量不断增长,但客观上我国法律和金融体系发展尚未健全,民间借贷中诸多领域尚处于空白地带,如何合理规制民间借贷,使其沿着正确轨道行驶,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稳定、有序、健康发展,成为审理案件时亦应追求的价值取向。

一、穿透式审查好处费背后含义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好处费如何评判,目前尚无统一的裁判规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发挥主要作用。在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第一种观点是辛苦费是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不应有公权力过多予以干涉。民法本就是私法领域,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更甚,是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既然辛苦费是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且当事人也并未行使撤销权,那么辛苦费就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观点是辛苦费不应支持。理由主要是民间借贷虽是私法领域,但是支持辛苦费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且有的案件中辛苦费本来就是双方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规定的利息红线变相收取的费用。从经济学角度考虑,借贷双方在借贷关系发生之初,即不具有平等的地位,司法若不介入调节,就有可能出现“穷者越穷、富者越富”的马太效应,导致社会贫富差距加大,因此对于民间借贷中约定的除合法利息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应予以支持。

第三种观点为辛苦费并不是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的费用,且辛苦费的约定也是当事人自愿支付的赠与的范畴,既然是赠与,赠与的相关规定都可以适用。结合本案,现崔某涛对该辛苦费不予认可,也可以视为赠与前的撤销。

笔者更赞同第二种观点。结合本案,暴某伟从银行贷款后再将贷款交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已然不仅涉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银行贷款考虑的是借贷人的信用,如在实践中当事人将贷款交由他人使用,银行贷款将处于一种不明状态,银行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该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因此法律对于这种行为并不予以保护。(https://www.daowen.com)

二、民间借贷中其他费用如何辨别

除上文所说的好处费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亦会提出其他主张,对于该费用又将如何认定,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不应拘泥于费用的名字,应审查其实质含义。

当事人提出其为劳务费,往往认为其为该借贷行为确实付出了一定劳动,相应就应该获得一些报酬,是一方付出劳动后收取的合理费用,具体到本案就是本案中暴某伟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贷款给崔某涛使用,时间持续较长,此时认为约定辛苦费是理所当然的,换句话说,劳务费就是辛苦费。但笔者认为该劳务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也需提供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结合本案情况,暴某伟与崔某涛之间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且暴某伟与崔某涛之间的劳务也不同于法律中规定的雇佣关系的劳动,因此关于该说法也不应支持。

同样中介费属于居间合同中规定的费用,在民间借贷中无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还是从银行贷款后再进行出借的合同,都不属于居间合同,亦不应当收取中介性质的费用。

编写人: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换微 裴红卫 李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