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敬提供的借条,足以认定黄某峰借沈某敬现金10万元的事实,沈某敬与黄某峰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黄某峰应履行还款义务。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黄某峰、肖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沈某敬借款本金100000元,并应自2017年9月4日起以未归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沈某敬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肖某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肖某与黄某峰于2017年8月3日办理离婚登记,在二人离婚后仍由黄某峰及家人代收向肖某送达的起诉状、判决书,导致上述材料未直接送达给肖某,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在再审中对上述问题予以纠正。再审中,法院认为借款应当清偿。黄某峰辩称案涉借款系赌债,且系沈某敬的配偶即周某林带他参与赌博形成的债务;另外,在向沈某敬借款时,未见到现金或者转账,并未发生真正的借贷事实。但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故沈某敬要求黄某峰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沈某敬要求黄某峰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但黄某峰在出具欠条后,又向沈某敬微信转账1万元。沈某敬辩称该1万元系支付的借款利息,但二人未约定利息,沈某敬也不能证明欠款约定利息,故对沈某敬该辩称,不予采信,该1万元应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诉讼中,沈某敬撤回对肖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另行裁定准许。(https://www.daowen.com)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4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
二、黄某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沈某敬借款本金9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9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向沈某敬支付自2017年9月4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
三、驳回沈某敬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