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梅某华拖欠李某烨借款本金16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吴某群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有《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且梅某华、吴某群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当庭质证的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李某烨要求逾期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不超出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上限,应当支持。
针对李某烨诉请对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号路苑×栋×号房产享有抵押优先权,已生效法律文书裁定梅某华、实利公司立即履行将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号路苑×栋×号房产过户到第三人倪某名下的义务,该裁判文书已经生效。因而双方在《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中约定对上述房产抵押并作抵押登记,损害了第三人倪某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倪某申请对合同中的该项房产抵押约定予以撤销,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持倪某该申请。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梅某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烨借款本金人民币16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6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吴某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撤销双方在《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中对位于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号路苑×栋×号房产的抵押约定。
李某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经二审查明,自2015年11月至2018年10月,李某烨作为出借人向他人多次出借款项,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就高达30次,其作为出借人在珠海市两级法院也提起5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可见,李某烨存在多次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放借款的情形,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利性,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和国家金融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情形,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依法应确认为无效。故依法认定李某烨与梅某华于2018年7月12日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无效。(https://www.daowen.co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因涉案主合同即《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故双方在涉案房产上设定的抵押合同亦属无效,李某烨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西路×号路苑×栋×号房产不享有抵押权,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吴某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亦属无效。因李某烨是基于《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吴某群对上述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吴某群的连带保证人身份而诉求吴某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吴某群作为上述借款合同的连带保证人和梅某华的妻子,明知涉案房屋已被他人占有使用仍与梅某华一起设置抵押且提供担保,存在着一定的过错,酌定吴某群对于梅某华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吴某群与梅某华系夫妻关系,不存在追偿之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梅某华应向李某烨偿还借款本金165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用。尽管梅某华、吴某群未提起上诉,但鉴于已认定涉案借款合同无效,还应以合同无效的后果处理。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8)粤0402民初11161号民事判决;
二、李某烨与梅某华于2018年7月12日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梅某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烨借款本金人民币16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6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使用费用,从2018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吴某群对梅某华的上述债务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李某烨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