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彬是夫妻关系,张某是鼎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9月30日,温某波(出借人)与张某及鼎梦公司(借款人)、李某彬(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主要约定:张某及鼎梦公司、李某彬因资金周转向温某波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3月30日,该笔借款到期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未归还出借人本金,双方自愿协商按天计算违约金,借款人应每天支付借款金额1%的违约金,以实际使用天数为准。本合同利率为月利率3%。借款人应当一次性还本付息,于2017年3月30日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实际使用的利息。当日,温某波向张某账户支付80万元借款,张某填写借条和收条各一张,载明收到借款80万元。

2016年10月9日,鼎梦公司将其所有的商品房抵押给温某波作为上述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人为温某波,担保债权金额为80万元。

合同签订后,自2016年10月起,张某、李某彬分别不定期向樊某账户支付款项,至2017年10月起有向温某波账户支付的情况。2017年11月29日,张某向樊某支付30万元,樊某当日将该30万元支付给温某波。樊某、温某波出具收条一张,证明收到张某交来欠款本金30万元。(https://www.daowen.com)

2018年5月3日,李某彬经与张某协商后,与温某波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载明:出借人:温某波,借款人:李某彬,出借人自2016年9月30日起陆续向借款人出借50万元,截止到2018年5月3日共欠出借人本金50万元,现借款人承诺2018年5月20日前归还本金15万元,若到期未能归还,借款人自愿将名下的车辆抵押给出借人并愿意按照月利息3%向出借人支付利息。

另查,张某此前曾向樊某借款,双方另有款项往来,张某亦存在由樊某作为居间人向案外人借款的情况。